某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在促销时继续维持其“高房价”表象,遂决定用内部转账的方式,对其员工购房给予优惠。2016年2月,该开发商员工何某、妻子周某与开发商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向其购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的商品房一套,房价165.5万元,交房时间在2016年3月31日前,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内容。随后,该开发商通过案外人万某的账户向何某转款22万元,何某将该款交回公司,连同自己的143.5万元共计支付165.5万元。开发商如约向其开出了165.5万元的购房发票。
然而,但这场戏未能如愿顺利进行,房屋迟迟未能交付。2016年10月,买卖双方遂申请解除网签,申请表上载明“解除合同后续相关事宜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处理”。随后,何某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开发商承诺在2017年2月底前退还何某实际缴纳的房款143.5万元。签订协议后,开发商陆续向何某退还房款,截至2017年6月,143.5万元房款悉数退还。
而后,这场戏还并没有因此落幕。2019年1月,何某、周某将该开发商起诉至江津法院,称开发商仍有22万元房款未退还,还存在逾期交房和逾期退款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购房款22万元,支付违约金1.655万元、利息10.538万元。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实际缴纳的购房款为143.5万元,开发商已经全部退还全部房款,但其确实存在逾期交房和逾期退款的行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二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逾期退款的利息共计8万余元,并驳回了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本案的诉讼费3215元,由开发商负担915元,二原告负担2300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如实载明交易金额。虚定价格看似哄骗了大众,其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徒增纠纷。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但其主张得不到支持,诉讼费还得自己承担,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罚款、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