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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子女健康成长最关键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谢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李某乙。李某甲与谢某自愿离婚后约定女儿李某乙由谢某抚养。此后,李某乙一直随谢某共同生活,李某甲支付抚养费直至2019年5月。现谢某再婚并又生育小孩,而李某甲未再婚未再生育子女,李某甲遂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李某甲与谢某离婚时明确约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谢某抚养,李某乙现年5岁,一直随谢某共同生活,已经适应了现在稳定的生活环境,如果现在贸然改变李某乙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且谢某有固定的居所及抚养能力,能够保障李某乙的正常生活及学习开支,谢某也愿意充分保障李某甲探望小孩的权利,李某甲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谢某有虐待、遗弃等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因素存在,故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李某甲与谢某作为李某乙的父母,均要求抚养女儿李某乙,体现出李某甲与谢某对李某乙无私的爱与亲情,对李某甲与谢某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与肯定。

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为子女选择更优越的成长环境。本案中,李某乙长期随谢某共同生活,已经适应了现在稳定的生活环境,如果现在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谢某也能够保障李某乙的正常生活及学习开支,故李某乙由谢某抚养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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