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一法院对4起“套路贷”案一审宣判记者王子玺摄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第一法院)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27名被告人获刑,其中最高刑期为5年。宣判结束后,第一法院刑庭副庭长陈进龙通报了案件相关情况,并解密“套路贷”的四大“套路”。
2015年1月28日,被害人欧阳某因经营需要,找上了经营放贷业务的张某华,以2套房产认购书作为抵押,借款60万元。但是,接到“客户”后,专门经营放贷业务的张某华却称“公司”资金不足,将欧阳某转而介绍到其他“公司”借款。付出了月利息4.8万元及3万元介绍费的代价后,欧阳某借到了资金。之后一个月内,欧阳某又陆续向张某华以同样的方式,借了100万元,张某华从中牟利近40万元。
由于高额的利息,2015年4月28日起,欧阳某未能准时支付利息,张某华遂纠集张某财、黄某雄、张某辉、黄某辉、黄某余等人,多次对欧阳某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并强行抢夺财物、非法拘禁,先后逼迫欧阳某写下欠63万元欠条。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以及担心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欧阳某被迫于2016年关闭公司并搬离东莞。昨日,第一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华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昨日下午,第一法院共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27名被告人获刑,其中4名主犯被判处五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延伸阅读
法院解密“套路贷”四大“套路”
记者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套路贷”案件中发案率较高的类型。陈进龙结合本次宣判的4起案件,介绍了当前“套路贷”犯罪的四大基本特征,解密常见的“套路”。
首先,当前的“套路贷”一般都会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伪装,以“无抵押、当天放款、低利息”等为噱头,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
其次,“套路贷”公司以团伙方式作案,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组织化程度高。尤其注重利用合同规避打击,更有甚者还持虚高债务合同对被害人提起虚假诉讼,试图通过诉讼达到合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团伙常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在索债过程中,由黑恶势力分子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种手段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恐惧心理或形成心理强制,“软暴力”追债现象也非常突出。
最后,“套路贷”公司之间具有一种“联盟”性质,从小额贷款开始,被害人在无力偿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套路贷”公司会再次下“套”,推荐被害人到另外的公司借贷“拆东墙补西墙”,最终让被害人陷入更深的“套路”而无法自拔。
法官提醒
理性消费理性借贷留存证据及时报警
陈进龙提醒广大市民,防范“套路贷”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借贷,切忌盲目借贷;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轻信“无担保、低利息”等虚假宣传广告;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
“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遭遇‘套路贷’时,先要克服恐惧心理,停止还款,及时报警,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谣言,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的调查取证。”陈进龙说。
记者王子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