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民警在刘某家抓获刘某及吸毒人员黄某、李某,当场在客厅内查获三袋疑似“冰毒”及两袋“麻古”。经称重,上述疑似毒品净重共计53克。经鉴定:被缴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刘某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2017年3月,刘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潘某有贩卖毒品行为,根据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在侦查潘某的同时发现熊某及其上、下线等四人。
另查明:刘某于1988年至1991年期间,先后二次因抢劫被治安拘留;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2015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共计5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且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