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新闻 > 正文

借据在手却被法院判决败诉   借据之外还需证明借贷事实存在

“白纸黑字”,是人们在借贷之中最讲究的东西,但有了借据在手,也并不意味着打官司你一定能赢。廖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16年3月,罗某在甘肃做工程,由于工程量大,便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老相识廖某。2016年10月,工程便已完工。2019年2月,廖某拿着罗某出具的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请求罗某归还借款。廖某向法院出示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廖某现金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在2017年9月1日之前还清。”借条下面有罗某的亲笔签名,时间落款为2017年7月25日。

但是,对于这张借条的来历,双方却各执一词。廖某在诉状中称12万元借款是2017年7月25日以现金形式交给罗某的,在庭审中又改口说借条中的12万元实际上是由罗某的两次借款构成的。第一次是在2015年9月20日借款10万元,第二次是在2016年7月6日借款2万元,并举示了银行流水加以证明。银行流水显示廖某在2017年7月并无大额取款,不过确实有2015年和2016年的两笔转账记录。

但罗某对借条却有不同的说法。罗某说,因廖某承包自己的工程中存在亏损,就对罗某不满,所以强迫罗某出具了上述借条。2015年9月20日的10万元,是廖某交的承包工程的保证金;2016年7月6日转给自己的2万元,是当时廖某的工人受伤后垫付的医疗费用,与借条无关,而且这两笔款项共计12万元在工程完工后,罗某已经一并退还给了廖某。廖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10月14日,罗某的确向廖某转款12万元。

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并以此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据此,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两方面的要件:第一是借贷合意;第二是款项的实际交付。在款项交付中出借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一般应从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贷双方的交易习惯、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借款人的借款需求等多方面进行核实,并比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审查借款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本案中,对借款交付细节的陈述,廖某前后两次的说辞相互矛盾,交付时间前后相差长达两年之久。依照常理,在出借金额高达12万元的情况下,廖某最多只能是对交付时间的具体月份和日期不能记清,而非不能区别借款是在借条出具时的一两年之前交付还是借条出具当日交付。因此,可以认定廖某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在进行虚构。即使按照廖某当庭陈述的交付方式,罗某也给出了合理说明。由于廖某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发生,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要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准则。由于借据本身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因此,借款人在未收到借款时不宜先行向出借人出具借据,若已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借款,则应向出借方收回借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阅读:
2岁男童高烧惊厥急需抢救 交警抱孩直奔抢救室 朝前荡or朝后荡?这段荡秋千视频逼疯中外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