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员并兼任安义县司法局某司法所矫正员的职务便利,擅自使用被害人吴某花、吴某燕等五人存放在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共计申请信用卡8张,并在提交的虚假工作证明上偷盖安义县司法局某司法所公章。龚某将其中的2张信用卡交给表妹熊某珊使用,告诉熊某珊这是自己朋友的信用卡,余下6张信用卡自己使用。龚某与熊某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发生信用卡逾期,造成吴某花、吴某燕等人银行征信出现不良记录。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龚某主动到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龚某的父亲与被害人吴某燕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龚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吴某燕人民币四万元,并配合吴某燕消除银行不良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