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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申请人担损失赔偿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张某利息损失121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8年1月3日,原告甲公司曾诉被告张某、乙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立即支付加工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定作款326705.17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18日,原告甲公司再次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其立即支付加工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在起诉当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随后裁定对张某在该院的执行到位案款在42万元内予以冻结。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涉案定作款由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张某对该款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甲公司的本次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遂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甲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6月17日,法院根据张某申请,解除了此前对张某执行到位案款的保全措施。随后张某起诉甲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两次起诉中均委托了具有专业水平的律师进行诉讼,其于2018年10月18日再次就同一事实起诉张某,并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最终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裁定驳回起诉,甲公司对已方的保全申请缺乏相应的合理性判断,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该次诉中财产保全属申请错误,遂判决甲公司赔偿张某因该次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对已方的诉讼请求进行相应的合理性判断,尽注意义务并审慎对待他人权利,否则可能因财产保全错误而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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