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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门口消防管影响美观出行 能否要求开发商拆除?法院判了不行

2016年11月23日,田某、黄某等买房人与重庆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各向开发商购商品房一套。2018年,开发商通知田某、黄某等接房时,田某等人发现其新房入户门处和入户的走廊处有消防管道两根和消防箱一个,田某等人认为该消防设施影响其通行和美观,要求移位。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新房买来门口两根红色消防管,对我们房屋的使用造成了不便,也非常影响美观,开发商没有告知我们,应当移位到其他地方。”起诉的田某等买房人纷纷表示,“不能移位那就要降低房款或者给我们做美化装饰,同样的房款,别人的房门口没有,就我们的有,对我们也不公平。”庭审中,购房户提交了房屋门口消防设施的相关照片,以证明确实影响了出行和购房心情,而开发商则表示,该消防工程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均已经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是大事,不能拆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所在楼盘的消防设施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已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故房屋不存在结构及质量瑕疵。开发商对于购房户的告知义务应限于案涉房屋的小区配套设施(商场、学校、广场等)以及房屋的内部结构,而作为公共区域部分的消防设施位置、数量等并不在必须告知的范围之中。因此,田某等买房人起诉请求将消防设施移位到公共位置,既无合同约定,又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田某等买房人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降低房价。

二审经审理认为,田某等买房人的上诉理由,均没有合同约定与法律根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开发商对整栋房屋的设计及消防设施均已通过合法正规验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也未约定房门口不能存在消防设施等内容,亦未明确约定开发商对消防设施的位置要明确告知。购房户的要求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在法律上不能获得支持。同时法官也呼吁,不论消防设计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在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位置上应着力优化设计,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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