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由被告某公路分局负责管护的树木需要砍伐,便告知被告李某等人。李某联系吊车并请原告陈某等人砍伐树木。2017年10月某日上午,被告赖某驾驶的吊车在装卸树木时,原告陈某不慎被突然移动的树木带入吊车底部致伤,被送往医院治疗53天,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散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责任事故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包括本案被告赖某驾驶的特种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赔偿之外,则该特种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难以实现,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涉案车辆为重型专项作业车,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此是明知的,故不能以本案事故非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