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生意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不思如何改善经营状况,反而实施诈骗犯罪以图扭亏为盈,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侯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候某某开始从事汽、柴油的销售工作,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在业内形成了良好的口碑。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候某某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业务出现亏损,并拖欠了他人巨额债务。
被告人候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自身不能拿到低于市场价格的汽、柴油的情况下,利用其在业内良好的口碑,主动联系被害人谢某某等人,谎称能够拿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汽、柴油,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信任,自2018年10月12日到2018年11月3日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牵头筹集的购买汽、柴油的货款60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0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对被告人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候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候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采纳。对于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候某某应依法予以退赔。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