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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罪犯朋友逃匿销赃 获刑七个月

有人讲究江湖义气,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兄弟“排忧解难”,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刑法,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

被告人杨某得知周某(15周岁)伙同他人在江西省兴国县实施了盗窃行为后,2019年4月18日邀约周某到上犹县自己老家来玩,顺便避避风头。随即李某1驾驶"鬼火"牌摩托车搭载周某到达上犹县城后,杨某即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上犹县东山镇某商务宾馆开房给二人居住。4月20日凌晨1时许周某和李某1来到油石乡油石圩实施盗窃,盗窃后二人逃离至崇义县,周某将盗窃的事告知被告人杨某。在周某告知杨某其欲将盗窃所得香烟进行销赃但未果,杨某即表示可以帮忙带回赣县区帮忙销赃,被周某、李某1拒绝。

同月,李某1伙同周某相继在大余、广东省南雄市共行窃5次,之后到广东省韶关市入住后,周某将盗窃的情况和所在地址告知杨某,并微信转账60元给他作为路费,杨某即于次日乘坐火车前去与二人汇合,并一路跟随二人至广东省英德市、从化市,途中杨某除偶尔点外卖外,其余花销均为李某1、周某盗窃所得赃款。在从化市,杨某还帮助周某、李某1一同把盗窃所得的手机进行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5月1日,杨某陪同李某1至从化城南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时,李某1被当地公安抓获,杨某回到酒店将此事告诉周某,随后二人分开逃回赣州市赣县区。5月12日晚,杨某明知保时捷牌车钥匙系周某盗窃所得,并且周某欲盗窃车内财物,仍帮助周某一起在赣县区某小区内寻找该车,但由于未找到该车,无法继续实施盗窃。5月13日,赣县区公安机关在周某家中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并帮助其逃匿、销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为打击窝藏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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