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却与丈夫被共同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张某偿还肖某借款本金34万元、利息1800元。
2017年2月,张某因资金紧张,提出向肖某借款进行周转,先后向肖某借款34万元,后张某未还款。肖某认为该债务是在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夫妻共同清偿,遂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是基于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才起诉李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必须是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借款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且该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李某未签字,故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借款。其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也未有证据证明李某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借款,故原告要求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