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行政案件。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重复给付原告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26.5元的决定,并责令60日内支付。
原告张某系某医院职工,与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2017年12月2日,原告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黄某驾驶的小车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无责任,并获得民事赔偿残疾赔偿金62396元。后原告被认定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向被告社保局申请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告核定认为,原告此次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已经超过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26.5元,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不予重复支付待遇。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仅明确医疗待遇不可以重复享受,没有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补偿的规定。被告引用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时,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故被告采取单赔补差方式以原告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原告已经获得的人身伤害赔偿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