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单位有集资房,可以帮忙搞到购房指标,先后骗取两被害人钱财7.7万元。近日,綦江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某公司员工,编造其公司在修建集资房,其可以拿到购买公司集资房的名额,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的信任。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收取被害人朱某某购买集资房的房款4.7万元、收取被害人刘某某购买集资房的房款3万元。之后,被告人杨某将收取的购房款7.7万元挥霍。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4.7万元、刘某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