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给退休生活积累财富,重庆国企老总受贿360万、获刑5年
近日,经重庆市检察院交办,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张某认罪悔罪,退还所有赃款,并当庭表示忏悔,不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当天,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以房屋抵押合同为名收受贿赂、利用人际关系主动介入其他公司工程项目、以第三人身份介绍工程收取好处费。2013年至2016年,张某利用手中权力,与其“朋友”进行权钱交易,先后两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60万元。
张某从山东电力系统的一名基层员工,成长为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事业有成之时,为何选择铤而走险、自毁前程?透过其腐败轨迹不难看出,随着年岁增长,张某想为退休生活积累财富的愿望愈发强烈,开始主动寻找“发财良机”,而手中掌握的权力和人际关系资源,成为了他换取钱财的筹码。
抵押房产进行资产运作,“合法”赚得200万
2005年至2009年,张某在北京某小区购置了2套房产,由于当时自己的资金不足,便向亲戚朋友借了几百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压力较大。如何快速解决资金问题?2013年初,张某家人告知张某,有同事利用自家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给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使用,从中取差价,风险低、回报大。张某听后,当即表示要去找一家公司来做这个事情。
随后,张某找到了与其交往甚密的企业老板孙晓宁(化名),表示想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给孙晓宁的公司贷款,收取一定费用。孙晓宁爽快地答应了,并约定按融资租赁利息(年利息约16%)和银行贷款利息(年利息约6.8%)的差价计算费用,具体约定为用张某的房产抵押贷款一年,给付张某相关费用合计200万元。
随后,张某把两套房子的房产证给了孙晓宁。2013年5月,孙晓宁用张某的2个房产证在某银行抵押贷款16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当年9月,孙晓宁又准备以公司应收账款作质押,在该行贷款5000万元,并以张某的房产做辅助抵押,张某觉得增加贷款有风险,要求结束房产抵押。孙晓宁同意并归还了房产证。
房产虽只抵押了半年,按约定只需支付100万元,但孙晓宁还是给了张某200万元。张某心安理得地接受了。孙晓宁还按张某要求,将钱转入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张某的部分欠款。
之后,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给孙晓宁介绍了一些项目,其中包括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项目,但因政策调整和市场原因,孙晓宁均未成功承接。
孙晓宁坦言,自己之所以同意张某的资产运作方式,一方面是想利用张某的职权和人脉资源为自己寻求商机,另一方面是想通过张某拉近与时任华电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李某的关系。而李某与张某之后的犯罪事实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利用他人影响介入工程,“情谊”变现260万
李某与张某关系密切,这在华电集团是公开的秘密。同为老乡的二人是同校师兄弟,均曾在山东电力系统工作。
1992年,张某和李某第一次在工作中见面,当时李某是后备干部,张某便寻找机会和其交往,多次利用逢年过节以及去北京出差的机会拜访李某。
2003年,在时任国家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的帮助下,张某从山东调入国家电力集团,二人成为上下级关系,交往更加频繁。2013年,李某被调至华电集团,原单位很多人开始疏远李某,张某却趁此机会经常到李某家中看望,陪李某锻炼身体,二人关系更加密切。张某几乎每周末陪李某散步,两家人经常聚餐。在一次见面时,张某提出想参与华电集团某厂区改造项目。
华电集团之前在北京建设的电厂拆迁,李某有意开发该厂区地块,但因各种原因,相关手续和证件一直办不下来,致该项目难以推进。张某得知情况后自告奋勇,表示自己可帮忙协调手续,同时委婉表示想从中捞取好处。李某同意,并找来负责此项目的金凯(化名),让张某帮忙跑手续,随后张某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顺利办下该项目的审批手续。接着,张某主动联系上自己亲戚的朋友陈一(化名),二人约定由张某帮助陈一承揽该项目,陈一按一定比例给张某好处费。
此后,张某介绍陈一与金凯及其下属王某见面,希望二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对陈一给予关照。碍于张某与李某的关系,金凯与王某表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金凯还安排王某与陈一具体接洽。此后,陈一联系了多家企业参与围标,并通过张某将围标企业告知了王某,最终陈一中标。
2016年初,陈一按约定给张某好处费260万元。
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人认罪悔罪
张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国家监委指定重庆市监委调查终结后,2019年4月19日,经最高检指定,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陆军指控犯罪
因案情重大,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陆军决定领办此案。面对办案人员的第一次讯问,张某辩解收受的200万元为投资收益,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中,强调自己在项目手续办理中出了力,以弱化李某的影响力等。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从案卷材料及细节变化上找出与张某在监察机关供述的差异点,精心制作讯问提纲,经过多次有针对性的讯问,张某认识到难以自圆其说,开始有了认罪迹象。
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张某心理上的细微变化,随即对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其认识到不认罪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促使其逐渐回归到理性状态。同时,检察官还注意对张某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收集,对需要补充的证据及时通知监察机关补充。这一切,都让张某深切感受到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放弃了无罪辩解的心理,选择认罪悔罪,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张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出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