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ATM机上转账到款时间为24小时,期间设有取消转账的机会,本是为转错账留有余地,没想到这次却成了心怀不轨之人诈骗手段。
2019年3月,被告人卓某与联系了被害人罗某,约定由罗某以8元/斤的价格供应生猪给卓某。随后,罗某从其养殖场内装载47头生猪(总重量为13693斤,总价109544元)出售给被告人卓某。当晚,被告人卓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罗某支付生猪款59544元,余款5万元于20时许在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某银行ATM机转账支付。而后,装运生猪的货车先行离开上犹前往安徽,卓某本人则去往南康区住宿。被告人卓某转账时ATM机提示到款时间为24小时内,遂产生了在24小时内取消该笔转账的想法。次日下午14时20分许,被告人卓某在南康区通过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取消了该笔转账业务,致使罗某未收到5万元余款。同时,被告人卓某将罗某的电话、短信、微信等联系方式屏蔽、隐匿,以逃避归还余款。
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卓某在广西省梧州市龙圩区被当地民警抓获。被告人卓某亲属代为退缴赃款5万元,公安机关于同日将5万元发还被害人罗某,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卓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遂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卓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