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熊婧在接听热线
记者万勤摄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实习生黄璐通讯员李金星)父母多年前与儿子达成协议,将名下多套还建房登记至儿子名下,作为儿子为老两口养老的条件。现年迈的母亲想要回其中一套房产,却被告知需要得到已经离婚的儿媳同意。
12月3日上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熊婧做客本报“周二之约”栏目,市民王婆婆打进电话,咨询房屋产权变更相关问题。
王婆婆介绍,多年前,村里的房子拆迁还建,在村子进行房产登记时,将多套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现如今,婆婆想要回其中一套房子,而儿子也已同意变更产权,村子却要求已经离婚的儿媳到场同意确认。
王婆婆表示,儿媳与儿子已于去年8月份离婚,并在法院进行了离婚诉讼,但分割财产时没有涉及到这几套还建房,只把当初结婚的商品房分配给了儿媳。
“如果儿媳不到场,我能否进行产权变更呢?”王婆婆向周二之约接线法官咨询。
接听热线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熊婧了解到这几套房产均未办理房产证后,她肯定地说,肯定需要儿媳同意,离婚时法院未对这几套房产进行分割,是因为此房产只进行了登记,并没有具体产权。而这几套房产是儿子婚后登记在其名下,是儿子与前儿媳的婚后财产,如需进行产权变更,还需提前前往法院确认产权所属。
熊婧表示,王婆婆如果想要变更产权,首先需要办理好房产证,而此房产已登记在儿子名下,房产证上也将登记儿子名字。随后,需进行产权确认,儿子可与儿媳进行产权协商,或前往法院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确认财产份额,让法院出具判决书。最后,确定产权所属后,婆婆可与儿子进行协商,将属于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变更给王婆婆。
熊婧耐心告知王婆婆,情理上,家庭在进行房产登记时,应与家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初始登记,事后进行产权变更时间间隔长,而且手续复杂。初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无法随意变更。
熊婧说,因此,必须经过前儿媳同意,这也是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面前,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