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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法院司法建议助力汽车销售风险防控

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彭水县华凤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张某、唐某的追偿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某虽作为车辆买受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签订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然而原告彭水县华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之间并无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仅仅只有被告唐某作为该笔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出具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此种情况,极易引发争议,导致彭水县华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代车辆买受人履行还款义务后行使追偿权时受到一定的阻碍,不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确保彭水县华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即还款义务之后,向车辆买受人和该车辆的抵押物共有人追偿权能够实现,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彭水法院向彭水县华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以后的类似汽车买卖合同中,在与抵押物的共有人即车辆买受人的配偶之间签订协议,并约定如果届时车辆买受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其公司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之后,享有对车辆买受人和抵押物共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即尚欠的款项由车辆买受人和该抵押物的共有人共同负担。

司法建议发出后,彭水县华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回函表示感谢法院对其公司在履行市场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及时指出,其公司将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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