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在与被害人邱某、王某、杨某聊天时告知其在深圳可以帮忙办到额度较高的信用卡。三被害人信以为真,便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来到深圳找到曾某办理信用卡。在申请办卡填写持卡人信息时,曾某能更快办到卡为由要求被害人填写持卡人预留电话为曾某手机号码,信用卡邮寄地址及账单邮寄地址为曾某指定的深圳地址。信用卡办下来后,曾某又以信用卡额度较低为由,要求邱某、王某、杨某将信用卡放在其处由其刷流水帮助提高信用卡额度。曾某拿到被害人的信用卡后,并未帮助被害人刷流水提高信用额度,而是多次以被害人的名义持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被告人曾某诈骗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共计436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办信用卡并可以帮助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并持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诈骗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曾某诈骗金额达43600元,系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