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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司法救助金 情暖申请执行人

司法救助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救助金的司法救助,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传递司法温暖,展现人文关怀。永川法院一直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017年10月20日,李某骑自行车行至重庆市永川区某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被送医治疗,经鉴定,李某骨盆两处以上骨折,畸形愈合,伤残评定为十级。李某向王某索赔医疗费用无果,遂向永川法院起诉。永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82023.17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向永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任何财产。

申请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伤残等级为十级,且无工作,仅靠每月446元低保金生活,家庭经济困难;同时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于是李某向永川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李某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司法救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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