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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网贷案被执行人多为二三十岁年轻人

原标题:网贷案被执行人多为二三十岁年轻人二中院近三年相关案件中80%以上被执行人“失联”已纳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二中院发布了近三年网贷平台类执行案件的调研分析。

经统计,仅二中院执行三庭2017年至2019年仲裁类执行案件中,网贷平台类案件占比逐年攀升。

案件中,被执行人年龄大多集中在20岁至30岁之间,且80%以上“失联”。

网贷平台案件9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01万余元。

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仅3件,标的额最小的仅1000元。

特点

网贷执行案逐年攀升借贷数额普遍较小

据了解,仅二中院执行三庭2017年至2019年的1002件仲裁类执行案件中,网贷平台类案件就占15.8%。其中,2017年网贷平台案件占当年仲裁案件的4.6%;2018年网贷平台案件占当年仲裁案件的15.1%;2019年(截至10月21日)网贷平台案件占当年仲裁案件的21.7%,比重逐年升高。

二中院执行三庭法官梁立君表示,由于网贷平台面向全社会且多为移动端APP操作,因此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借贷数额普遍较小。以2019年案件为例,以仲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共44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58亿余元。网贷平台案件97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01万余元,标的额仅占当年全部仲裁案件标的额的0.05%,案均标的为3.1万元。该97件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仅3件,标的额最小的仅1000元。案件量占比较大但标的额较小甚至是极小。

同时,在网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相对集中。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涉及网贷平台类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仅涉及8家主体(平台或公司或通过平台出借的自然人)。而被执行人均为自然人,且80%以上无法取得联系。案件被执行人涉及年龄范围相对集中,20-30岁之间较多,且多用于个人消费。

难点

因“失联”查无财产等原因执行完毕案件到位率偏低

此外,在二中院执行三庭办理的159件网贷平台案件中,近一半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查无财产、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完毕案件占35.2%,到位率偏低。此外,有部分网贷平台的网络仲裁裁决,因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二中院依法驳回执行申请,此类案件占仲裁类案件的0.7%。

2017年8月24日,借款人高某与某平台在线签订借款协议。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借得款项2万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5日,分24期归还。由于高某连续逾期未按时还款,为避免出借人的损失,该平台于2018年1月24日将该笔借款项目借款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18年4月24日,某资产受让公司共受让借款本金16950.36元及应付利息552.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向二中院主张其身份证系出借给其朋友使用,实际借款并非其本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二中院认为,该案借款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某签订,其虽主张其身份证系出借给其朋友使用,实际借款并非其本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其系被胁迫、欺诈情况下签订合同。高某应依法承担此案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法院查询、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对高某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惩戒

被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近80%被执行人成老赖

“执行中,有的被执行人系出于友情或爱情而出借身份信息用于网贷,与真实借款人关系恶化后,又未能及时解决网贷问题,从而引发债务问题。”梁立君表示,此类案件在执行案件中极为常见。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被执行人本身未能充分考虑身份信息出借后果;另一方面,网贷平台对身份信息核实缺少监管,也从侧面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此外,格式化电子借款合同本身存在不足或借贷人忽视其中争议解决条款;平台借贷存在将居间服务费计入借款本金、骚扰、欺骗甚至威胁的违规行为;网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借款人诚信缺失,面对执行案件选择逃避等也是此类案件高发的原因。

“二中院执行三庭近三年的159件网贷案件中,近80%的案件被执行人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有20%的案件因借款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而被动履行。”梁立君称。

此外,梁立君建议网贷企业要合法经营。坚决杜绝砍头息、非法催收等涉嫌套路贷行为;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将涉及借款人诉讼权利的条款参照保险行业规范予以特别提示。“网贷借款人尤其是青年群体要培养诚信意识,养成信用消费的良好习惯,杜绝‘白借白花’等侥幸心理。”梁立君称。

提示

5种主要表现形式认清套路贷避免入陷阱

在发布会上,梁立君介绍了目前套路贷的主要表现形式。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各种名目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有的还要求对前述合同进行公证,为违法目的披上合法外衣。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借款人的假象,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借款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的前述钱款。

单方制造违约。出借方故意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借款人违约。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关联方为借款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出借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如在法院强执中遇到相关情况,在通过合法程序主张救济权利的同时,亦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梁立君表示,法院在收到相关举报线索,也会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文/本报记者叶婉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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