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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能以“神志不清”为由撤销吗? 法院二审判决:经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

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可以“神志不清”为由要求撤销?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关于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可以撤销案件。

子女四人为一份遗嘱闹上法庭

2010年,老人梁某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由公证员代写公证遗嘱书,并由梁某盖签名章、摁指印。《遗嘱书》主要内容为:“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百年归老之后,属于我所有的股份及分红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陈某,并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其他人不得争议。”立书六年后,老人梁某去世。

梁某生前与其配偶(已故)生育了四名子女,遗嘱中提到的陈某是他最小的儿子。老人去世后,其余三名子女以梁某“生前没有文化、不识字,不知道遗嘱是什么”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梁某财产由四人平分。

法院二审判决:公证遗嘱不撤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老人梁某三名子女仅有主张,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梁某在立遗嘱时存在神智不清、受欺骗或胁迫的情形,故对他们的主张不予采信,驳回三名子女的诉请。

三名子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梁某所立遗嘱明确了案涉股份及分红由陈某继承,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公证遗嘱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

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能否以立遗嘱人“没文化、神志不清”等为由向法院要求撤销公证遗嘱。答案是:不能。

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受欺诈、胁迫等,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由该机构审查文书是否有错误,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遗嘱。但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所公证遗嘱所涉的民事权利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核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人主张的情形时,可以不采信公证遗嘱。

当事人如果仅有主张而没有证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法院是不会支持其主张的。(记者付碧强通讯员叶毅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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