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给我邮寄的判决书我收到了,但是我对判决书上有些言语表达不满,我看到这些字眼心里就非常生气…”。早上一上班,承办法官接到当事人的来电,见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承办法官决定亲自上门对该判决书进行释明。
原来这是一起土地纠纷案件,该当事人对判决书中原告诉称部分中某些词汇表示非常不满,认为不应该出现在判决书中,承办法官到达该当事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耐心听取当事人的不满之处,并一一作出解答,告知其该部分内容出现在判决书中系查明事实需要,不影响判决主文,最后该当事人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近年来,彭水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认真做好诉前、诉中及判决后的释明工作,在案件宣判后,正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把当事人的情绪降低到最小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