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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惯犯男子凌晨盗骑山地自行车获刑七月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1828元。

2019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步行至南昌市石头街附近,发现被害人蔡某儿子的一辆黑色某品牌山地自行车停放于单元门口,遂趁四下无人,将车后轮的U型锁用手拉开,将山地自行车盗走,骑行回家。2019年7月16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附近将唐某抓获,赃物自行车已被唐某丢失。经西湖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赃物自行车的价值人民币1828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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