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邹某携带老虎钳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购物超市,用老虎钳将该超市铝合金窗户钳开,推开玻璃窗爬入超市后,邹某将口罩戴好,衣服反穿,在超市烟柜中盗得华航香烟43条(共价值17587.52元),后其从窗户逃离现场,将其作案用衣服、口罩、老虎钳丢在垃圾桶内。邹某盗得香烟后,除逃跑路上遗失几条香烟及自己抽掉几条香烟外,其余香烟分两次卖给一无名杂货店,得赃款13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用来买手机、还清他人欠款,仅余3800余元。2019年7月15日,邹某被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追缴部分香烟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邹某于2016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587.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