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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管不住手 再犯盗窃罪获刑八月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1日17时许,何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奶茶店门口将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踏板电动车盗走。次日,何某以600元将该电动车销赃,赃款被其挥霍。两日后,民警将何某抓获。经认定,涉案电动车市值1810元。

另查明:何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5年5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8月24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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