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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车压坏桥体?3年前上海一案件这样判

原标题:超载货车压坏桥体?3年前上海一案件这样判

来源:红星新闻

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无锡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据@无锡发布最新消息,经过连续作业,锡港路地面道路交通于10月12日早7点15分左右恢复。

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侧翻事发现场地面道路通车图据@无锡发布

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侧翻事发现场地面道路通车图据@无锡发布

相关通报称,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另据新京报报道,涉事司机王某家属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也是货车司机,我们这一行几乎没有不超载的。”

严重超载造成的悲剧在各地不断上演。而超载的行业潜规则,能否为涉事公司及司机脱罪或减罚?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已有法院判决对此给出明确答案。

据上海松江区法院判决,上海一家物流公司总经理长期鼓励驾驶员严重超载,司机驾驶严重超载货车驶入中环高架压坏桥体。事后,公司总经理、调度员和司机4人被公诉。最终,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公司总经理邹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物流调度员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以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两名驾驶员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2016年5月23日中环事故现场。图据上海交通微信公众号

2016年5月23日中环事故现场。图据上海交通微信公众号

庭审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严重超载不仅是公司的直接要求,更是运输行业的普遍现象,他们以此为职业,只能屈从公司的指令和行业潜规则。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回应,每个犯罪行为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其社会背景,仅仅以行业潜规则等社会原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辩解并不能成立。对于严重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仅是对肇事者及责任人的惩罚和教育,更是对运输行业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和提醒。

判决书内容

判决书内容

超载货车压坏上海中环高架桥

据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邹某是上海建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景物流)总经理,在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期间,为片面降低经营成本、追求经济效益,长期鼓励驾驶员严重超载,并对行驶路线疏于监管。

赵某是建景物流调度员,负责车辆调度并安排货物装载。李某1、李某2是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2016年5月22日23时许,两位驾驶员在赵某安排下,分别驾驶装载87余吨和90余吨水泥预制管桩的货车(均核载32吨),从泗泾镇出发,前往该市杨浦区国泓路一建筑工地送货。

23日0时10分许,李某2、李某1驾驶车辆经沪嘉高速,先后驶入限重30吨、大货车禁行的中环高架道路。李某2驾驶的车辆行驶在桩号ZN0834-ZN0835路段时,李某1驾驶的车辆也驶上该路段,由于两车相距很近,且均严重超载,使得该路段桥体承受的总载荷超过了使桥体发生翻转的极限条件,致桥体损坏。

李某1驾驶车辆所装载的水泥预制管桩部分掉落至路面,同时造成途经该路段的四辆社会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物损评估共计28228元。相关部门为修复受损路段,共支付抢险、围封及抢修工程、钢箱梁复位工程、监控与检测费用共计972.5万余元。

导致高架路段主桥面翘起损坏,桥面最大高差处约40厘米。图据上海交通微信公众号

导致高架路段主桥面翘起损坏,桥面最大高差处约40厘米。图据上海交通微信公众号

事故发生后,李某1要求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李某2接民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候处理。同日,邹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赵某接电话后自动至公安机关。

总经理曾鼓励甚至要求超载“多拉快跑”

法院判决显示,检方指控认为,邹某、赵某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机李某2、李某1应当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邹某辩称,超载是公司长期存在的情况,驾驶员也有利益驱动,如果载货量不够驾驶员还会拒载。其曾向上级公司要求限制超载但未获上级公司准许,其对此也没有办法。其不清楚驾驶员违法上中环,平时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明确要求驾驶员不能上中环、高架等限行道路,因此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邹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四名被告人都是打工的,在严重超载已成为运输行业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对其等进行严惩并不能改变行业现状,没有现实意义。

赵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只是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装货,严重超载也是公司要求且长期存在。

两名司机同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不过,李某2辩称,不管是严重超载还是违法上中环,都是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的,他只是为了工作不得已为之。

法院认为,邹某在庭审中也确认,在建景物流公司的所有绩效考核指标中,最为重要的是吨每百公里油耗指标。为了完成该指标,公司要求双桥货车平均每车每次装货不少于80吨,这本身已大大超过了车辆核载标准,属严重超载。

法院还指出,邹某不仅在年初的工作例会上向全体公司员工传达了上述标准,而且在每月召开的业务会上进行监督和督促,甚至提出“多拉快跑”的要求,对于驾驶员因超载、超长、超重而受到的违章罚款公司还进行报销,以上均表明邹某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不仅仅是鼓励超载,甚至还明确要求驾驶员超载。

司机作证:不按路线上中环多出的油费自担

对于邹某是否对车辆违法上中环存在监管疏忽的问题,法院判决中专门进行了论述:

首先,几乎所有的驾驶员都证实上中环系常态,只要是往这个方向送货的,只要是中环正常开放,其等送货都是走中环,公司领导对此也是心知肚明。

其次,虽然油管员郭某在微信群中所发的路线图中要求在汶水路出口下,并不需要上中环,但是在他发布该路线图之前及之后,均有驾驶员发布去新江湾工地的路线,提到在万荣路出口下,需要走中环,而包括油管员郭某在内的所有公司领导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多名驾驶员证实在新浜厂区调度室上贴出的纸质路线图都提到走中环。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列出的任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其驾驶的重型货车根据公司油管员郭某制定的路线驶入中环道路。“必须按照该路线行驶,否则多出的油费均要自己承担,发生的违章亦不能报销。”

法院认为,一方面,作为油耗节省主要手段的行驶路线规划,公司虽然安排专人负责制定行驶路线,并安装GPS对驾驶员的行驶情况进行监督,但是油料员郭某明确表示在路线的实际制定过程中,其只考虑距离和路况,根本不考虑包括高架、中环、大桥等禁行情况,而公司对于郭某路线制定工作没有任何监督措施,也未进行任何安全教育或者提示提醒。

另一方面,邹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每半月会召开安全例会,邹某有时会亲自主持,但是根据会议记录显示,安全教育涉及醉酒驾车、疲劳驾驶、货物捆绑等各种细节问题,唯独对于上中环、上高架等限行问题从未提及。

由此,法院认定,邹某在管理上对于驾驶员违法上中环存在明显的管理疏忽和失职。

判决:严重超载的行业潜规则不是脱罪理由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辩护人还提出,严重超载不仅是公司的直接要求,更是运输行业的普遍现象,被告人以此为职业,只能屈从公司的指令和行业潜规则。在超载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对总经理、调度员、驾驶员等人员进行处罚没有任何意义,对现状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该事故对上海的交通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当日早晚高峰严重拥堵。图据上海交通微信公众号

该事故对上海的交通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当日早晚高峰严重拥堵。图据上海交通微信公众号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专门进行了回应:每个犯罪行为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其社会背景,仅仅以行业潜规则等社会原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辩解并不能成立。况且,虽然运输行业存在超载现象,但本案几名被告人作为运输行业的从业者,本身是行业严重超载现象的制造者,同时也通过超载获得相应利益,因而对于超载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当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对于严重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也是监督管理的手段之一,这不仅仅是对肇事者及责任人的惩罚和教育,更是对运输行业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和提醒。

最终,法院认为,两名司机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违法驶上中环高架道路,且两车行驶相距过近,使得中环高架桥发生倾斜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9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邹某作为建景物流公司总经理,在对公司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对驾驶员严重超载、大货车上中环等违法行为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和疏忽,因而造成本案中环高架损坏的重大事故,其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作为公司负责装载货物的调度员,明知所装货物严重超载仍安排装货,亦是本案中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以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两名驾驶员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宣判后,邹某等人提出上诉。该院驳回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准许其他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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