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吴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吴某文两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和十二年,均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某等六名积极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邓某等一般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庭审现场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颜建良宣读起诉书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在吴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自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5起,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以此支持、促进组织的发展壮大,同时巩固组织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当地部分区域、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吴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