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徐方林老人去世后成为“绝户”,老人生前在自家房屋周围埋藏了一罐银元,一直被人惦记。
2021年3月14日,吕某、李某某、苟某某3人到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进行探测,大约20分钟后金属探测仪报警,吕某、李某某挖出一个锡壶,内有109枚银元。吕某和李某某进行了分赃,两人一共付给苟某某报酬4000元。案发后,警方介入,涉案赃物被扣押。
10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人请人带路在乡村探测
在荒废土地挖出109枚银元
此案起源于2021年初。吕某与李某某因买卖麻钱(铜钱)在某App相识,后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在交流聊天过程中,李某某告诉吕某,在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一徐家长辈去世前在自家房屋前埋藏了一罐银元,二人商议将银元找到。
2021年3月14日,吕某乘车到达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李某某家中,因对徐家坪的地形不熟悉,他们找到了苟某某帮忙带路,并许诺给予其报酬,苟某某表示同意。
次日,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同苟某某、吕某一道前往该村徐家坪附近,吕某使用金属探测仪探测未果,3人便启程继续往一处古坟方向走,并在古坟中探测出十几枚麻钱。随后,3人再次返回徐家坪进行探测,吕某在向苟某某详细了解了徐家老太爷(徐方林)以前房屋的位置及大门朝向后,便在徐家坪荒废的土地内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大约20分钟后,金属探测仪报警,吕某就使用金属铲进行挖掘,李某某在边上配合,在向地下挖掘30厘米后,挖出一个锡壶,后二人清理锡壶的污泥,并对锡壶内的银元进行清点,共发现109枚银元。
挖出银元后,吕某和李某某进行了分赃。其中李某某分得54枚银元、1个锡壶,吕某分得55枚银元。两人一共付给苟某某报酬4000元。
同年3月16日,吕某携带55枚银元返回陕西省城固县后,找到其老表夏某商量将其所分得的55枚银元卖掉。
夏某与一宁夏人席某联系,将55枚银元以6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居住在宁夏的席某。银元卖出后,席某觉得该批银元成色好,询问还有没有,吕某就想让夏某将李某某分得的银元买过来再出售赚取差价。
于是,夏某再次前往镇巴县兴隆镇找到李某某,以900元一枚的价格收购了李某某手中的44枚银元(李某某保留了10枚银元),并再次将银元打包发给席某。同年3月17日,席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夏某支付了49000元。
银元系当地老人生前埋下
3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刑
然而,他们的犯罪行为最终被发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银元10枚、铜钱3枚、锡壶1个,从买家席某等人手中分别扣押了94枚银元。
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银元10枚、铜钱3枚、锡壶市场参考价共计人民币15850元(其中3枚铜钱价值50元)。送检的94枚银元市场参考价格共计人民币118540元。3名被告人盗窃总价值13439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徐方林已绝户,无继承人。徐方林的耕地已于1984年土地下户时,由村民小组重新分配给了谭某。谭某证实徐方林老太爷去世后,房子倒了,其居住的地块成为耕地,后来分给他成为他的包产地,已荒废多年。他也曾听说过徐方林在自家房子前埋藏有银元,但耕种多年没有挖出过东西。徐方林老人的死亡时间,火焰溪村村民委员会和谭某也没有具体说明。
2023年6月12日,公诉机关依法对吕某、李某某、苟某某提起了诉讼,并建议对3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庭审中,吕某、李某某、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吕某、李某某、苟某某秘密挖掘他人埋藏于地下的银元,该块土地并非3被告人支配管理,其取得银元的目的和手段非法,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24年4月15日,镇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3人作出了判决: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同时,法院还追缴了3人的违法所得,并没收了随案移送的银元、锡壶、铜钱等物品。
红星新闻记者王明平
责任编辑:于啸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