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左某仁、左某军、尹某某、陈某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被告人左某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左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以左某仁为首的“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签订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扣押被害人车辆,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左某仁敲诈勒索既遂金额93062元,未遂金额34600元;左某军敲诈勒索既遂金额135565元(参与左某仁犯罪集团42062元,参与谢某犯罪集团93503元),未遂金额34600元(参与左某仁犯罪集团);陈某某参与敲诈勒索既遂金额76238元,未遂金额34600元;尹某某参与敲诈勒索既遂金额67824元。
该集团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具有显著的“套路贷”特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左某仁为首要分子;左某军是骨干成员;陈某某参与扣车、谈判,并按次取得报酬,为该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尹某某负责签合同、参与谈判、并按单取得报酬,为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根据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同成员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