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夏晶通讯员徐晓雪王继红)黄师傅已在物流公司上了两个月的班,和该公司迟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就在这时,黄师傅在送货时不小心崴了脚。就在他找该物流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时,该公司竟然以没有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黄师傅到底能不能获得赔偿?
2018年11月25日,家住新洲区的黄师傅经人介绍到位于新洲区的某物流公司驾驶机动车,工作内容为从新洲区城北工业园快递仓库到黄陂区天河机场北连接线普洛斯工业园某快递湖北总部之间来回运送快件货物,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1月25日晚,黄师傅驾驶该物流公司租赁的厢式货车拖货,下车时崴伤左脚,从1月26日到1月3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黄师傅与物流公司为医疗费用发生争议,黄师傅认为自己是属于工伤,治疗费用物流公司理应承担。但物流公司认为,公司与黄师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工伤,双方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作为村法律顾问,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程礼贵律师接到村民黄师傅反映后,认为本案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4月8日,程礼贵以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代理黄师傅起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收集一系列相关证据,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4月25日,该仲裁委开庭审理,程律师提出,黄师傅作为车辆驾驶员,所驾车辆是物流公司提供的,其从事从新洲区邾城街城北工业园某快递仓库到黄陂区天河机场北连接线普洛斯工业园某快递湖北总部之间运送货物的行为是物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物流公司按月发放。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黄师傅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月20日,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字(2019)第0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