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新闻 > 正文

租赁车辆出事故 登记车主不担责

承运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将承运人及车辆所有人告上法庭。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查明,涉案的货车是李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某汽运公司购买,租赁期间届满前李某为货车实际使用人,汽运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2019年3月,李某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导致刘某受伤,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被告汽运公司为融资租赁关系,被告汽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汽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相关阅读:
吉水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涉恶集团犯罪案 幼儿在校玩滑梯受伤  家长学校共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