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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校玩滑梯受伤  家长学校共同担责

幼儿在园内玩滑梯,由于幼儿由下往上逆向爬上滑梯,被由上往下使用的小朋友推倒,导致左手肘部骨折,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幼儿园赔偿31032.47元,被告习某父亲赔偿12412.98元,吴某自身承担损失18619.48元,当事人家长、肇事家长和学校都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6岁的吴某和7岁的习某于某日临近下课时在幼儿园内玩滑梯,习某是由上往下滑,吴某则是逆向爬上滑梯被习某推到。事故发生后吴某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038.38元。受伤后,吴某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评定为伤残程度十级,因多次同幼儿园及习某家长谈赔偿未果,吴某的父母将幼儿园及习某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吴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地是在幼儿园,幼儿园应尽到监管责任,吴某违反了滑梯的游戏规则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习某把吴某推倒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被告幼儿园承担5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被告习某承担20%的责任。由于原告吴某和被告习某事发时只有6、7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他的父母承担事故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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