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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撞骑车人 养狗者担责80%

“狗伤人”诉讼案出现新类型!2018年3月、10月,万江街道发生了两宗宠物狗撞单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分别导致骑单车的当事人受伤,其中一名当事人还因事故致残,两宗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和赔偿的分歧很大,都没有达成和解,最终对簿公堂。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通报了这两宗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两宗案件中的养狗者均承担80%的事故责任,致伤案养狗者支付受害人各种赔偿8800余元,致残案养狗者支付受害人各种赔偿6万余元。

两宗狗撞单车事故致一残一伤

据通报介绍,2018年10月31日上午,跟随儿子在莞生活的85岁老人刘先生骑单车回家,在万江街道油九村村头街路段骑行时,意外发生了。马路右边的小斜坡上,突然窜出一条大黄狗,将正在骑行的刘先生撞倒,交警到场后,认定事故为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先生十级伤残,在医院治疗了17天,受伤后无法正常生活。刘先生一家与养狗者祁女士就责任认定与赔偿费用曾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谈拢,双方闹上了法庭。

刘先生认为,此次事故是祁女士饲养的黄狗,横穿马路且未戴牵引绳所致,祁女士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看护费等12万余元。祁女士则认为,是刘先生骑车技术不熟练,导致了狗惊慌失措而发生事故,且刘先生在施工路段骑单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其次是,刘先生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其只是到东莞探亲,不符合“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参照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且索赔金额过高不合理。

无独有偶,在刘先生发生事故的7个月前,同在万江街道的苏女士也因骑单车被宠物狗撞倒受伤,并与养狗者吴女士发生争执,最终闹上法庭。

在事故发生时,吴女士牵着狗绳站在路边准备过马路,狗在吴女士身后,没有提前收紧缩短狗绳,控制住狗,导致苏女士在紧急躲避中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吴女士离开现场,苏女士听从家人意见,当即对事故单车的基本技术参数进行了鉴定。之后苏女士找到了吴女士协商赔偿问题,但吴女士拒绝承担责任和赔偿。

苏女士认为,吴女士不仅没有尽到有效管束狗的责任,还给苏女士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女士则称,事发时苏女士骑行的单车刹车装置不合格,且该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苏女士的多项赔偿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养狗者被判担责80%

法院认为,两宗案件的被告作为案涉宠物狗的所有人,遛狗时要么是未拴狗绳放任该宠物狗在道路上随意活动,要么是在其宠物狗跑步横穿道路时未能及时收紧狗绳,均未尽到有效控制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

在刘先生一案中,刘先生并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非机动车,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其自身应承担20%的责任。而苏女士一案中,苏女士骑单车横穿道路,对道路状况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亦是造成事故的成因,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吴女士主张的涉案单车刹车装置不合格,没有证据佐证,而苏女士却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基本技术参数合格的证据,故不采纳吴女士主张。

■法官说法

骑车被狗撞倒后应及时报警

承办两案的法官钟丽清对两宗案件进行了梳理、解读,希望能为市民文明养狗、合法维权提供参考。钟丽清表示,两宗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应对事故时均有值得市民学习的做法,但也有处置欠妥的地方。

在刘先生一案中,刘先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参照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因此赔偿额是按照其农业户口的标准进行判定,在诉讼中“吃了亏”。而当前,许多退休老人都跟随子女长期在东莞生活,但均未意识到办理“居住证”的重要性。但刘先生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让交警部门对事故作了交通事故认定,并在就医过程中,及时收集了费用清单,及时维护了自身权益,值得市民学习。同时,钟丽清还提醒市民,骑单车时不要在机动车道上骑行,否则不仅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若发生事故,还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刘先生所承担的20%事故责任,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

苏女士一案中,苏女士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检测鉴定,非常明智,但她却并未及时报警,认定事故,若不是现场有视频监控,苏女士将非常被动。此外,在人流较大的区域骑行,还需文明骑行,注意周边环境,控制车速;同样,养狗者在横过马路,或人流密集区域,务必要收紧狗绳,时刻让狗保持在自己的可控范围内。(记者王子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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