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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朋友圈写“不开房保证书”:两当事女子称诽谤

原标题:法官朋友圈写“不开房保证书”续:两当事女子称诽谤欲起诉

湖南永州法官朋友圈保证“不与5女子开房”事件有了最新进展:8月18日,涉事2女子告诉华商报记者:事件系永州中院法官屈某某恶意诽谤,她们已多次到永州中院反映情况,要求对方澄清事实、公开道歉,同时,她们拟起诉屈某某维护合法权益。

法官朋友圈保证“不与5女子开房”

8月上旬,一则手写“保证书”在网络热传,自称屈某某(保证书上是实名)的男子在保证书上写道:坚决跟黄某某、杨某某、沈某、唐某某、邓某某(保证书上均为实名)断绝一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今后不再与她们电话、QQ、短信、开房等。有网友指出,屈某某为湖南省永州市中院法官。

8月6日,华商报记者致电屈某某、永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邓述荣就此求证,电话均无人接听。永州中院一工作人员获悉记者采访意图后,称此事他们并不清楚,随后挂断电话。

此前,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永州中院法官屈某某回应称:“有些事情不好跟你说,我只能跟你说一句:上面发上去的东西是不实的。”对于“笔迹是否是本人的、微信号是否被盗等”问题,屈某某回应:“这些东西我无可奉告,我相信人间自有公道。”屈某某还说,这件事组织正在调查,作为法官也要保护自己的权利。永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邓述荣8月3日回应此事时称,“已经关注到了,正在调查,有结果会进行通报”。

涉事女子:法官捏造事实已向她们道歉

8月16日下午,涉事女子之一的沈女士通过华商报新闻热线找到华商报记者,称屈某某的“保证书”纯属诽谤、捏造,她和屈某某没有任何不正当关系。屈某某的“保证书”给她和其他几位涉事女性的工作、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最近她一直处于失眠状态。“每天都度日如年,生不如死,经常半夜被噩梦惊醒,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身边的亲朋好友也用异常的眼光看着我们,现在我们已无法安心工作。”

沈女士称,“保证书”上的其他4位女性,她均不认识。事发以来,她设法和“保证书”上的唐女士、杨女士(另外2人无法联系)取得了联系。沈女士称,她们3人都是做生意的,都有各自的家庭。经她了解,另两人和屈某某也没有不正当关系。屈某某之所以在保证书上提到她们,是因为屈某某和妻子发生了矛盾,他的妻子逼他写下保证书。事发后,她们3人多次赴永州中院反映情况,要求永州中院彻底调查,澄清事实,要求屈某某公开在媒体上向她们道歉。永州中院组织了几次问询调查,在8月中旬的一次调查会上,屈某某向她们3人道歉。“屈某某虽然道歉了,但法院一直没有公布调查结果”。

沈女士介绍,今年5月,屈某某的妻子怀疑她和屈某某有染,曾调查过她的资料。“她知道我是做什么的,我老公叫什么名字,我女儿在哪个学校读书。”沈女士很气愤,为此找到屈某某办公室,严厉警告屈某某:不要因为你们两口子闹矛盾,影响我的家庭。“谈话将近四十分钟,全程有录音。录音可以证明我是清白的,如果相关部门调查,我愿意提供。”

“如果我们有不正当关系,我可以跪着跟他们道歉”

在沈女士提供的永州中院信访接待单中,华商报记者看到,记录时间为8月13日,“反映问题摘要”一栏写道:来院反映网络上关于中院干警不实报道,造成来访人名誉、精神上的损害,现急迫希望市中院采取切实措施,消除负面影响,并要求涉事干警出面道歉。

“接待领导答复处理意见”一栏写道:将来访人书面报告转交罗院长。记录单上详细记录了三位当事人的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华商报记者从记录单上获悉,三人中,两人是八零后,一人是七零后。华商报记者在永州中院官网看到,该院院长为罗重海。

在沈女士提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上,华商报记者看到,调查时间为“8月5日15时”,地点为“市中院北四楼410办公室”。该调查笔录共2页,详细记录了永州中院监察室工作人员问询沈女士的内容,每页都有沈女士的签名。沈女士说,这是永州中院第一次调查笔录,第二次调查笔录法院不让她拍摄。

调查笔录上,沈女士称,她和屈某某是两年前通过朋友认识的,几个人在一起吃过几次饭,但不常联系。屈某某的妻子之所以怀疑她和屈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是因为曾经有一段时间,屈某某给她打过几次电话。

调查笔录上,沈女士说:“如果他(屈某某)老婆发现我和屈某某有任何不正当关系,我可以跪着跟他们道歉,如果没有,我要求他们在网上公开道歉。”

涉事女子:建议法院撤销屈某某庭长职务调离法官队伍

在给永州中院及永州市纪委的举报信中,沈女士写道:鉴于屈某某的恶意诽谤对我们的家庭、生活以及工作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影响,要求屈某某夫妻二人在媒体及各大网站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还我们清白,还我们公道;要求屈某某夫妻赔偿我们的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屈某某所作所为已背离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基本准则,建议法院撤销其庭长职务,调离法官队伍;要求屈某某夫妇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对我们类似侵权伤害行为;保留对屈某某的诉讼权利。

8月19日,沈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几天前,她已通过当地纪委举报电话12388向永州市纪委反映了此事,8月20日,她将赴永州市纪委再次反映并递交书面材料。“下一步,我肯定会起诉屈某某恶意诽谤。”沈女士说。

8月1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唐女士和杨女士。唐女士称,“保证书”是屈某某和妻子闹矛盾后上演的一出“乌龙”事件,给她的家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和沈女士一样,她也准备起诉屈某某夫妇依法维权。杨女士称,事件的具体情况永州中院正在调查,她相信永州中院会还她们清白。

8月18日、19日,华商报记者多次致电屈某某及永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邓述荣,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短信亦无回复。

对话沈女士:事情一天不澄清,就一天睡不好觉

华商报:你和屈某某认识吗?

沈女士:认识,我们在一起吃过几次饭,是很普通的朋友。

华商报:你和屈某某确实没有特殊关系?

沈女士:绝对没有,这个你可以随便查。如果我有问题,我就不会找你们媒体了,因为我是清白的,所以,我不怕媒体报道。希望你们客观报道,帮我们澄清事实,还我们清白。

华商报:你如何看待屈某某在朋友圈发的“保证书”?

沈女士:他这是污蔑,是恶意诽谤和捏造。

华商报: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沈女士:我是做生意的。

华商报:在永州中院,屈某某是怎样解释这件事的?

沈女士:他现在把所有责任推到他妻子身上,说是他妻子逼他写的。

华商报:你们向永州中院反映相关情况后,永州中院做了哪些工作?

沈女士:8月9日,永州中院监察室、纪检组将我们叫到法院,正式通知我们,法院初步已将事实调查清楚,我们是清白的。我们所有的5名女性都是无辜的。

华商报:你爱人现在信任你、支持你吗?

沈女士:经过我的解释,爱人逐渐知道这是乌龙事件,但有时喝了酒,还是会提起来。也没办法,我再给他解释吧,家庭还要继续,但我想越早结束越好,这两周来,我一直处于失眠状态,精神备受折磨,压力很大。事情一天不澄清,一天不结束,我就一天睡不好觉。

华商报:唐女士、杨女士跟屈某某是怎么认识的?

沈女士:据我了解,她们两个是因为案子和屈某某认识的。其中一人,6年和屈某某没有联系过,另一人,也是两年之内没有和屈某某联系过。

华商报:事件发生后,你都做了些什么?

沈女士:事件发生后,我前后去过永州中院多次反映情况,要求永州中院院长、纪检组长、监察室、信访局认真深入调查,还我们清白。屈某某虽然在法院给我们道过歉,但私底下道歉有什么用?不能还我们清白。我们要求公开道歉,澄清事实。

对话唐女士:“保证书事件”是法官家庭矛盾闹出的乌龙

华商报:你们和屈某某的事情现在是什么情况?

唐女士:永州中院已经调查清楚,这件事与我们没有关系。这是屈某某和他妻子因为家庭矛盾闹出的乌龙事件,是诽谤和捏造。

华商报:屈某某朋友圈的“保证书”是否属实?

唐女士:据法院调查,屈某某和妻子有矛盾,“保证书”是他的妻子逼他写的。

华商报:你和屈某某认识多久了,是什么关系?

唐女士:好多年了,我们只是认识而已,没有超越正常人的特殊关系。这一点法院已经调查清楚了,事实非常清楚。

华商报:这件事对你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哪些影响?

唐女士:这件事对我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我决定在适当的时候提起诉讼。我不管是你和妻子闹了什么矛盾,你不能涉及无辜。毕竟我们都是生意人,事件对我们的声誉、家庭影响很坏。

华商报:你有没有耐心细致地给家人解释这件事?

唐女士:永州中院监察室通过一周的调查,发现事实不是朋友圈所写那样,已经给我爱人打电话解释过了。但这件事的负面影响很大,想要一个电话消除并不容易。

华商报:你的家人现在信任、支持你吗?

唐女士:我觉得仍然不理解。

华商报: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唐女士:必须用法律维武器护自己的权益。

华商报:你觉得自己会胜诉吗?

唐女士:邪不压正,法大于天,我相信他不可能一手遮天。因为这个事实非常清楚,他不可能颠倒黑白,我相信法律。

律师说法:“保证书”如确系胁迫所写,涉事法官或不承担责任

如果“保证书”确实是屈某某在家人的逼迫下写的,屈某某及其家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类似情况涉事法官应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件对当事女子的伤害?涉事女子如果提起诉讼,胜诉把握有多大?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认为,如果“保证书”是涉事法官在家人的逼迫下写的并上传朋友圈,也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来分析。如果该法官当时受到其家人的严重暴力胁迫,在此情形下写下相关内容并同步上传朋友圈,则其应当属于紧急避险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无需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当由实施胁迫的人承担。但如果该法官虽然受到其家人的胁迫,但胁迫尚未达到足以使其不得不违背主观意愿而发布相关内容的程度,或者并未要求其当场上传朋友圈,而该法官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则可认定该法官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可酌情减轻其责任。

刘祚良介绍,类似情况,因属隐私范畴,无论事实如何,都已经对当事女子的相关民事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是不可逆的。在已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涉事法官应当最大限度地弥补当事女子所遭受的损失,首先是尽可能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次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刘祚良称,起诉维权的女子能否胜诉主要取决于案件事实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如果该法官确实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则法院可能判处法官不承担责任。但由于实施胁迫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当事女子可以考虑变更起诉对象。另外,如果该法官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则法院依法处理即可。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类似情况,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程雪认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侵权事实的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确定是这个案件的审理焦点,是否胜诉与诉讼请求息息相关。

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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