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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男子深夜多次尾随行人抢夺财物获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他人财物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23时许,周某在南昌市某医院附近,尾随李某,趁其不备徒手抢走其—部手机和一个单肩包。后将手机销赃,单肩包丢弃。2019年3月2日0时许,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足浴店附近,尾随刘某,趁其不备徒手抢走其—部苹果7PLUS手机和一个钱包。后周某将钱包内100余元现金取出,钱包丢弃,手机销赃。两小时后,2019年3月2日2时许,周某在—楼房楼梯口,尾随涂某,趁其不备徒手抢走其苹果XSMAX手机和一个手提包。后周某将钱包内2000元现金取出,手提包丢弃。2019年3月2日3时许,周某又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附近,尾随钱某,趁其不备徒手抢走其两部手机和一个手提包。后周某将钱包内1000元现金取出,手提包丢弃,其中一部手机销赃。

2019年3月2日下午3时许,民警将周某抓获,依法扣押二部被抢手机、5600元赃款和被销赃的三部手机,一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抢的五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3894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99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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