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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班主任律师:杜绝类似悲剧 须明确教师惩戒权

原标题:“掌掴班主任”被告人写忏悔信要父亲替他教师节时负荆请罪

8月1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一是解决当前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二是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以前也出现过一些教育不当、过度惩戒的现象,此次明确教师惩戒权可以让老师、家长都有把“尺子”去判断,避免造成家校矛盾等问题。

与此同时,“20年后掌掴班主任”一案当事人常某尧一审被判一年半,其于今日更换了辩护律师,其二审辩护律师周兆成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时采访表示,将“教师惩戒权”写进《教师法》,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细则,才能够真正杜绝“20年后打老师案”悲剧重演。而他作为该案二审辩护律师,不会为常某尧开脱,而是更希望解决常某尧与张老师之间的师生恩怨。

北青报:目前该案进展如何?

周兆成:在接受委托后,我本人及团队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8月5日,我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二审法官依法提交了委托手续,并且进行了阅卷。

由于该案目前刚到中院,是否开庭审理还不得而知。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向二审法庭提出,由于该案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获得全国人民的极大关注,为避免舆论和公众质疑,建议二审法庭应该对该案开庭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对我方的意见也做了认真的听取和记录。

北青报:有没有到看守所会见常某尧?他的情况怎么样?

周兆成:7月22日去了河南看守所见到了他,他人看起来非常消瘦,脸色苍白。他已经意识到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

常某尧跟我说,他是个“女儿奴”,自从被关押后,无时无刻不在思念女儿。在会见中他还多次泣不成声,希望向张老师及其母校表达忏悔和道歉,还让我转告他的父亲可以替他去张老师的学校负荆请罪。

北青报:二审时被告方有什么诉求呢?

周兆成:其实案发后,常某尧一直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但由于“不善言辞、表达不当,所以越说越糟”!被告人妻子和父亲也曾在网络上多次向张老师以及社会公开致歉。先前常某尧家人就曾数十次亲自上门寻找张老师,希望能够获得张老师的谅解。但是很遗憾,张老师一直闭门不见。

作为二审辩护律师,能够理解张老师及其所在学校“拒绝和解”的强硬态度。毕竟20年前,学校教师管教、体罚学生“比较普遍”。在那个年代,父母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请老师对我的孩子严加管教,不听话就给我狠狠的揍!”

所以,我们真的不能用今天的师德标准来评判20年前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方式。但是在今天,这个案件的发生其实没有赢家。我们在谴责被告人当街打老师行为的同时,是否想过是什么让被告人幼小的心灵埋藏下20年的“仇恨”。

作为被告人辩护律师,我绝不会为被告人“打老师的行为”作任何“开脱和辩解”。我始终认为“错了,就是错了!”但是,我们希望可以化解这段20年前“师生的恩怨!”,不能让“教育本身存在的问题”由常某尧、张老师和学校中的任何一方去承担。

北青报:此前常某尧家人曾说要追诉张老师当年的体罚行为,现在是否有这个打算?

周兆成:常某尧的父亲和妻子的确对外说过将对张老师当年的体罚行为进行追诉。不过这可以理解为其父亲的一种护犊情深,也是其妻子在一审宣判后因情绪崩溃说出的过激言论。接受委托后,我与常某尧父亲及妻子进行过多次深入细致的沟通,了解到常某尧与其父其妻感情深厚,一直是家里的一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所以他的家人才在一审宣判后情绪失控,发表以上不当言论。

北青报:如张老师一直不接受道歉怎么办?

周兆成:在我第一次会见中,常某尧就想让我转告其老父亲帮他向张老师以及母校实验中学代为“负荆请罪”。在会见中,常某尧亲笔撰写《忏悔信》,希望张老师和学校原谅他。写信时他的泪水多次打湿信纸。

8月6日,我冒雨将《忏悔信》送到栾川县教育局以及栾川县有关部门,由于已经放暑假,没有见到张老师和学校领导,但我也通过快递将《忏悔信》转递给他们。常某尧在这封《忏悔信》里就明确提到,想委托父亲在教师节当天去实验中学给张老师和学校负荆请罪。

北青报:日前教育部明确要制定教师惩戒权细则,对此案有什么帮助和影响?

周兆成:我认为这是顺应教育趋势的举措。只有将教师惩戒权写进《教师法》,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细则。才能够真正杜绝“20年后打老师案”悲剧重演。

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但是过去由于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既出现广大老师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又存在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的现象。

所谓“严师出高徒”,对犯错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教育惩戒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通过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权利,也能够进一步促进广大教师对学生既热情关心又严格管理要求。

教育部这一举措,真正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杜绝“教育不当、过度惩戒的现象”,从而避免20年后打老师案的悲剧再次重演。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子渊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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