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寻找可能存在酒后驾车行为的驾驶员制造交通事故,随后进行敲诈勒索。庭审中,被告人最初一直百般为自己辩解,并坚称自己绝非故意。然而随着庭审的进行,被告人的态度却发生了反转表示认罪。那么导致被告人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这样的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呢?
公诉人:这次事故是你主动造成的,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
公诉人:不是。第二个,有没有问对方要钱?
被告人:没提过。
公诉人:没有提过钱,跟没有要到钱是两码事,提过吗?
被告人:提都没有提过
从辩解转为认罪态度因何转变
被告人袁某
被告人袁某明确表示,他并没有主动碰瓷酒驾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也没有向对方司机提出过要钱的行为。但是在历经了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后,被告人的态度却当庭发生了转变。
审判长:那你现在对起诉指控那三节事实还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没有意见了?起诉指控的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事实。
在近一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态度从辩解转为了认罪。那么导致被告人态度前后发生转变的原因是什么呢?
凌晨在会所门口踩点伺机追尾
被告人袁某,1995年出生,黑龙江人。据公诉机关指控,袁某在2018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5日,三次选择凌晨时分在上海市徐汇区某会所门口踩点,发现可能饮酒的人驾车离开后,立即驱车尾随,并伺机追尾。待对方下车后,袁某便以对方驾驶员酒驾为由提出报警,并伺机敲诈。在最后一次实施勒索时,因酒驾司机拒绝接受袁某提出的一万元的私了方案,袁某遂选择了报警由此案发。
调取视频还原三起事故案发情形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调取了三起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清晰还原了三起事故案发时的情形。视频中袁某所驾驶的车辆均有故意撞向前车的举动。2019年1月8日,袁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袁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事件有异议。
审判长:罪名没有异议,事实有什么异议?
被告人:讲解上那个第二起事故的时候,我坦诚地讲,我没有敲诈他。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涉案的三起事故中,被告人袁某均涉嫌故意制造追尾和擦碰,对此袁某表示对其中一起案件的事实部分存有异议。不过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袁某的表述却让人感到困惑。
被告人袁某称对检方指控的其中两起案件事实没有异议。然而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袁某又给出了自相矛盾的回答,表示三起事故均不是其故意造成的。面对袁某前后矛盾的说辞公诉人向其抛出了更多一针见血的提问。
公诉人:提醒你一下,认罪不仅是说认这个罪名,包括要如实供述相应的犯罪事实。时间,地点,主观目的,具体的行为和最后的结果,如实向法庭交代,才叫认罪。不是你说我今天认这个敲诈勒索罪就叫认罪,好吗?所以,如果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有异议的话,我们要把所有的事实问清楚,向法庭来呈现你到底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据起诉书指控,袁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三起事故均发生在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会所附近,而时间也都是在凌晨。面对这样的相同点,公诉人提出了疑问。
庭审现场
公诉人:驾龄多少年?
被告人:不到一年。
公诉人:不到一年,你作为一个新手驾驶员在多个凌晨3点到5点之间开着车出去干嘛?
被告人:这个跟敲诈勒索好像没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袁某称,此前他曾与人在上海市徐汇区某会所附近起了争执,所以他才会反复在凌晨出现在案发地周围,目的则是为了想要寻找之前与他发生争执的人。
公诉人:每个凌晨都在那边找人是吧?
被告人:也可以这么讲。
公诉人:你觉得合理吗?
被告人:那当时打人的时候也是凌晨啊。
公诉人:打你的时候是哪天啊?
被告人:12月,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那么你11月25号在那边晃什么呢?那还没打你吧。
被告人:这个跟我敲诈勒索有什么关系?我只是说,这个敲诈勒索罪名我认可,但是你说的那个情节跟事实是不相符的啊。
公诉人:因为当时是凌晨了,你所行驶的这个道路上车流量怎么样?
被告人:跟白天比肯定是很稀少。
公诉人:那么怎么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呢?
被告人:这个在法庭上也没有必要重新赘述了吧,就是发生了。
袁某称,涉案三起事故发生时,他所驾驶的车辆并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他的朋友借给他的。那么袁某开着朋友的车却在短时间内频频发生交通事故,到底是不是其故意为之呢?
公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你驾驶不慎发生?还是对方三名被害人驾驶不慎发生?还是你故意去追尾或者说碰擦被害人发生?你向法庭明确一下。
被告人:可能是我责任比较大。
公诉人:什么叫责任比较大?
被告人:那碰撞的责任当然是有的啊。
公诉人:那你是不是故意为之呢?
被告人:不是。
虽然被告人袁某表示自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的罪名表示认可,然而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袁某却反复说明他并没有故意制造追尾和擦碰。针对袁某的表述,审判长对其进行了讯问。
审判长:你刚刚说你对罪名没有意见,但是对第二节事实提出异议,那么对第一节和第三节事实,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一节里面很明确,这个事故是你故意追尾造成,你刚刚回答公诉人说你不是故意追尾的,那你怎么会没有异议呢?
被告人:我觉得这个故意追尾和敲诈勒索他们之间没有产生必然联系。
审判长:你平时暂住地是松江区?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为什么凌晨3点、5点要跑到徐汇区来?不用睡觉吗?能回答法庭吗?
被告人:回答不了这些东西就回答不了。
三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究竟有无向司机索要钱财的行为呢?对此袁某表示,其中两起案件自己确实有跟对方商量私了,不过第二起案件,他并没有过向对方提出要钱的行为。
被告人:第二个事故的驾驶员报警了,然后等了七八分钟,这个过程当中我也没有勒索他,我也没有提钱。
审判长:你没有提过要钱。
被告人:没有,没有。
逐一举证庭审中展示视频等证据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的回答虽然有很多自相矛盾和无法解释的漏洞,但其一直态度坚决地表示他并没有故意追尾三起案件发生。不过当法庭进行到举证质证环节时,法庭上的情况渐渐发生了改变。
公诉人对三起案件进行了逐一举证,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的证言及事故发生时的路面监控。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后,袁某依旧辩称自己并没有故意制造追尾。随后公诉人对第二起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出示。此前袁某在庭审中反复表达自己对第二起案件的指控存在异议,公诉人也当庭对这起案件发生时的路面监控视频进行了播放。在监控视频播放完毕后,此前一直在为自己辩解的袁某,态度开始有了转变,公诉人随后出示了第三组证据。
公诉人出具视频证据显示,案发当晚,袁某驾驶的车辆在案发前一直停在会所附近的路边,20多分钟后,随着被害人车辆的出现,交通事故随即发生。
公诉人首先发表辩论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中被告人袁某采用故意制造事故,寻找特定目标,以对方存在酒驾的情况予以要挟,从而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此外,公诉人提出,涉案的三起案件均有一个高度共同的特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所谓的在找人或在外面闲逛等说辞,从相应的监控中完全可以对其予以反驳。监控视频能够明显显示袁某在案发前就将车辆停泊在会所的附近,等待他所寻找的目标出现,印证了本案起诉指控的事实。
公诉人:不适用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人认为,从调查阶段到庭审现场,袁某一直否认自己的实际行为,虽然当庭表述说认罪,但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于当庭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某主动退赔第一名被害人两千元的情况,是可以酌情作为一个从轻情节的考虑与考量。但被告人袁某为了达到其敲诈勒索的目的,多次故意制造事故,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且造成被害人多次物损的情况,应当作为一个酌定从重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以月上并处罚金。那么被告人袁某是否还会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呢?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我一切听审判长定夺,可能对法律的理解不是那么通透,但我现在认罪,审判长,我认罪。
在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后,被告人袁某的态度彻底发生了反转表示认罪。
随后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袁某敲诈勒索数额为2000元,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重大损失。袁某虽然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可,但他当庭多次表明认罪并退赔,可以认为有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建议减轻处罚。
经过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当庭自愿认罪,有退赃行为,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获刑10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对这起案件当庭进行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