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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厂直排废水污染环境,三人获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厂直排废水污染环境,三人获刑

▲庭审现场,检察官出示证据东莞中院供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伴随庄严而响亮的法槌声,8月5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牛山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审理的首宗刑事案件当庭宣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凸显了东莞法院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依法处置环境污染行为的决心。

直排废水锌超标40多倍

原审法院认定,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段成敏、段义闪在本市万江某村厂房内经营一家电镀加工厂,从事金属电镀生产、加工活动,并雇佣被告人王端端利用化工物品给金属除油除锈、清洗、电镀、上色。该电镀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工厂内的直排口向外界水体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2018年8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并对该加工厂厂区废水渠外排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总镍超0.5倍、总锌超45.7倍。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成敏、段义闪、王端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工厂内将没有经过处理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视被告人段成敏、段义闪、王端端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三人一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今年4月12日经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段义闪对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8月5日上午的庭审现场,段义闪及其辩护人在污水排放问题上仍然否认部分事实。辩护人表示,环保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涉案的污水无法确认是由上诉人的工厂排出的等等。

市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表示,环保执法过程合法、透明,不存在程序问题;涉案的工厂大量使用锌元素,与环保局的鉴定结果能够相互印证;环保部门取样的排水口是由涉案工厂唯一使用的。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合议庭评议认为:1.案发现场存在大量的桶装污水,且桶上标明含有锌元素,排污口也存在伪装,上诉人系明知会产生大量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而予以直接排放。2.环保局的执法过程、取样地点均不存在瑕疵,取样地点是由该涉案工厂唯一使用的排水口,现场有村委会人员在场见证,监测结果合法有效。3.在法庭调查中,上诉人也对部分案件事实予以承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付碧强通讯员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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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市民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可获20万奖金

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最高可获得20万元的奖励。8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民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8月16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科进行反馈,以便完善”,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鼓励公众举报全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的6种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其中,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举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的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违法主体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市民群众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智网工程”网格管理员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不享受相应的奖励。举报的电子邮箱:hbyjjb@dg.gov.cn;信函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注明“环境信访科”收)。(全媒体记者周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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