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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厂房被用于经营非法电镀 厚街两房东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拘

原标题:出租的厂房被用于经营非法电镀厚街两房东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拘

出租的厂房被用于经营非法电镀 厚街两房东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拘

■涉事房东被刑事拘留厚街警方供图

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惩不贷!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厚街两家违法电镀企业排放废水,出租厂房的房东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知承租人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仍放任不管,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从犯),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房东未落实监管责任被刑拘

6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厚街公安分局、厚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开展突击检查行动,先后分别在厚街新围南蛇坑某厂房、白濠社区永兴街某工业园一厂房内抓获非法经营电镀、排放废水(铬含量严重超标)污染环境的犯罪嫌疑人郭某(男,湖南人)、巩某(男,安徽人)。

检查发现,新围南蛇坑工厂设有抛光、电镀等工序和电镀槽等设备,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渗流到厂外,并从未经硬底化处理地面渗入土壤,污染环境。白濠社区永兴街分租厂内无证五金电镀加工厂设有抛光、电镀等工序和设备,电镀冲洗产生的废水直接流入化粪池。

经调查,两人均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6月5日,厚街公安分局将上述两家加工厂的出租房东(厂房直接管理人)带回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新围南蛇坑涉案厂房系自建厂房,由房东李某(男,厚街新围人)出租给郭某;白濠社区永兴街某工业园由管理人员徐某(男,四川人)将涉案厂房出租给巩某。

李某、徐某作为房东(厂房直接管理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从犯),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两房东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承租人造成环境污染,厂房所有者为何被刑拘?出租房内有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房东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与执法的公安人员介绍,该案中两名电镀厂经营者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属于主犯;李某、徐某作为房东(厂房直接管理人),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知承租人违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仍放任不管,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属于从犯),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如果大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进行举报,有奖举报方式如下:

受理举报电子邮箱:hbyjjb@163.com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

记者范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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