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砂石资源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通过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致使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严重受损。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德某、李志某、李筱某等12人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0.5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李筱某通过“文石乡亲联谊微信群”煽动、组织村民次日阻止挖沙船在吉州区樟山镇文石河段作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李筱某等人先后采取强行扣押船员到村祠堂、拆卸采沙船设备至村祠堂,并以砸船、不放任等方式威胁采沙船正常作业,多次逼迫运营采沙船被害人给钱了事,其中文某连交付了10万元。
此外,李筱某等12被告人多次煽动、组织本村村民对吉州区樟山镇文石河段的挖沙船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敲诈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和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德某、李志某等12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主观上有强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采用威胁、恫吓等方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李德某、李志某、李筱某等12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吉安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