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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网上卖香烟 非法经营担刑责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林某通过微信转发香烟信息,从而进行贩卖,涉案金额达73583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明知烟草系国家专营,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陈某(已判处)发布的销售香烟信息加价后通过微信进行转发。买家将自己要购买的香烟的品种、数量、收货信息等发给林某,并将购烟款在网上支付给林某,林某又将购烟信息发送给陈某,将买家支付的购烟款扣除自己加价部分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陈某则按信息将香烟直接发货给买家。在此期间,林某按上述方式共转款73583元给陈某购买香烟并发货给其买家,获利7000余元。其中,销售给冉某的十余条硬中华香烟系林某收货后当面交付。

2018年8月15日,林某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抓获。到案后,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法官说法:互联网带来了新的商机,但无论哪种经营平台,都不能逾越法律法规。若经营的物品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则应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否则,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但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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