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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婴儿举起玩耍撞上吊扇致死 15岁少年监护人被判赔27万

8个月大婴儿被15岁少年举起玩耍时,不小心撞上屋顶的吊扇,导致婴儿受伤死亡。婴儿父母把该少年及其亲属告上法庭,要求为婴儿的死亡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对此案作出裁决,认为应由15岁少年文某富承担70%的责任更为合理,遂判决由文某亿(文某富的父亲)支付277881.45元的赔偿款。

/案情/

玩耍不慎致使婴儿受伤死亡

市中院二审查明:2018年6月18日,原告黄某丹带着大女儿黄某敏(事发时为11岁)、二儿子凌某宝(事发时5岁)以及小儿子凌某强(事发时8个月)到虎门镇其舅舅的荔枝园帮忙摘荔枝。后来凌某强睡着,黄某丹担心其中暑,要求黄某敏将凌某强放至果园的房间内休息,并嘱咐其如果凌某强醒来就抱过来找她。后黄某敏将凌某强放在风扇下的木床上睡觉。

被告文某富当时也在房间内玩耍。11时左右,凌某强醒来哭闹,文某富与凌某强玩耍,将其举起时,凌某强的头部因碰到房屋顶部旋转的电风扇受伤。后凌某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事发当时,房屋内并无成年人在场。

涉事少年具备基本认知能力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侵权责任的划分比例是否适当。

二审庭审过程中,经过对案件经过、文某富事发时的认知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的详细询问,承办法官发现,文某富事发时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经具有相当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常识。文某富事发时应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和安全意识。故市中院认为尽管黄某丹、凌某伍作为凌某强的父母,对其监护不周有失误,但文某富的行为是导致凌某强死亡的直接原因,文某富对凌某强的死亡应承担70%的责任。

市中院综合考量本案事实及双方过错,认为应由文某富承担70%的责任更为合理。遂判决由文某亿(文某富的父亲)向凌某伍、黄某丹支付277881.45元的赔偿款。

/法官提醒/

孩子身边一定要有大人看护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孩子在与同伴或更小的孩子玩耍时,要把握分寸,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本案中,凌某强只是8个月大的婴儿,其母亲对其监护不周也是惨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因为父母监护失职,各地发生多起婴幼儿意外伤亡事件。例如自动扶梯上孩子摔倒;单手抱婴儿,婴儿不慎翻身摔下;家长误把孩子锁在车内;长沙2岁小孩被5岁儿童单独抱进电梯顶楼后坠亡;孩子在海边玩耍,母亲因长时间看手机导致孩子溺亡,等等。

每当孩子出事,绝大多数父母除了陷入悲痛和自责中,很少能够反省检讨自己是否切实履行了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监护责任。其实,只要监护人稍加注意,绝大多数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本案中,如果凌某强的身边有成年人看护,也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惨剧。(记者付碧强实习记者王振儿通讯员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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