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一家公司以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向工作近十年的员工发出解雇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这到底是雇主不念旧情违法解雇,还是另有隐情?
日前,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报价单及供应商工作人员出庭演示报价邮单等一系列证据,认定该员工在遴选供应商期间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法院一审作出用人单位解雇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的判决。该名员工不服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十年老员工疑虚报报价遭解雇
2008年5月,彭女士入职位于东莞沙田镇的一家经营连接器的公司,担任助理采购工程师一职。
2017年10月13日,彭女士为公司遴选供应商进行产品采购,彭女士收集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并汇总成采购申请单供公司选择。按照公司的遴选原则,公司根据彭女士提供的申请表选择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2017年11月6日,公司发现彭女士存在私自篡改供应商报价的行为——将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8,460元修改为15,400元,遂要求核对供应商报价的电子邮单。彭女士坚称,没有私自修改过报价单,收到该公司的报价就是15,400元,但找不到证据证明。当天,公司以彭女士在履行工作职责,遴选供应商期间弄虚作假、伪造最低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单,违反公司规定,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正式解除与彭女士的劳动关系。
供应商报价邮件成铁证
彭女士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19万元。
该公司认为彭女士在遴选供应商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把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8,460元伪造成15,400元,导致本应被选择的供应商因其行为而未被选择,损害公司的利益。法庭上,该供应商工作人员出庭演示报价邮件,并确认公司就涉案询价的产品仅做过一次报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该供应商出具的《证明》、报价单、采购申请单及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出庭演示均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报价为8,460元。彭女士虽一再坚持其收到的报价为15,400元,但彭女士提供的采购申请单中供应商的报价却是由其自行所填写。故法院依法确认彭女士有私自修改报价行为,用人单位以彭女士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予以解除其与彭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劳动纠纷案
要有预先取证意识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长林健华法官称,劳动纠纷案件时常发生,不少案件存在举证不足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在日常工作中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有预先取证意识,这有利于权利人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主张其合法权益。(记者尹金钟通讯员钟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