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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丹乘迈巴赫撞劳斯莱斯 时隔近半年遭索赔12.8万

原标题:Qnews|“两豪车相撞双方言和”反转:演员彭丹被诉

备受关注的“演员彭丹乘迈巴赫时撞上劳斯莱斯”一事有新进展。今年1月22日,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劳斯莱斯,被彭丹乘坐的迈巴赫倒车时撞上。随后,宝健方总裁李道和彭丹握手言和、互递名片,视频曝光后引发网友关注。

彭丹乘迈巴赫撞劳斯莱斯 时隔近半年遭索赔12.8万

6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彭丹助理处获悉,时隔近半年,彭丹及其公司被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2.8万元。6月26日,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收到起诉书时,彭丹女士很惊讶。但是,法院该怎么判我们会怎么执行,只是觉得当时双方达成口头上互不追究的约定,时隔半年再索赔,有违基本的诚信”。

事件反转后,“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一细节也引发探讨。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双方都认可,口头协议将具备法律效力,但若一方不认可,则需要另一方举证。在举证不成功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是妥当的。彭丹的代理律师则称,为了证明口头协议存在,他们提交了当时现场人士拍视频资料,并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

“豪车相撞双方互递名片”事件时隔半年反转

“豪车相撞双方互递名片”事件时隔半年反转

今年年初,一段“迈巴赫撞上劳斯莱斯,双方车主握手言和”的视频曾在社交平台上刷屏,被赞“最文明处理方式”。后经证实,双方车主系演员彭丹和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李道。1月22日当天,因为参加活动,彭丹乘坐的一辆迈巴赫在倒车时“车屁股”碰上了李道所乘坐的劳斯莱斯“前脸”。

公开资料显示,彭丹系香港艺人,出演过《天龙八部》、《神探狄仁杰》、《西游记》等影视剧。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是在国内获得直销牌照的一家外资公司,从事化妆品、家用美容及保健电器具等生产活动。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视频显示,发生碰撞后,彭丹先向对方指出了碰撞的位置,并多次道歉,对方则是了解“是倒车时撞的”之后,回应说“没事”“小事”,表示如果后续有什么事会电话联系,彭丹方回应说“没问题”。期间,双方互递名片、握手言和。

视频热传后,彭丹方曾回应说双方“已友好解决此事”。彭丹本人也通过社交平台上发文称,事情发生时与对方不相识,撞车发生后,自己“没有躲避、逃避,而是选择了立即下车向对方真诚道歉,并询问需要赔偿多少。对方主动先递的名片,并说没关系,有事联系他。我因没带名片,我哥哥与对方交换了电话。”彭丹称,撞车是个意外,庆幸自己遇到“包容豁达的人”。

但时隔近半年,今年6月26日,彭丹及其公司被对方告上法庭。

女演员被诉自感“惊讶”律师称已举证口头协议存在

6月28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彭丹的助理张先生。他表示,事故发生后有人报警,属地交警大队也在现场。“两辆车属于前后接触,我们的车子后来维修花掉了600多块钱。现场我们也留了名片,说他们的车如果有维修费用,可以找我们来支付。”

他称,之后一直未收到对方的联系,而视频传出后引发网友关注,“我们也觉得对方格局很大,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但是,今年5月份,彭丹收到了对方的起诉书。6月26日,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方索赔12.8万元。该案未当庭宣判。

助理回忆说,接到对方的起诉,彭丹觉得“很突然,也很惊讶”。但他表示,“法院该怎么判我们会怎么执行,只是觉得,作为大公司的总裁,李道当时已经与彭丹现场达成口头互不追究的约定,现在时隔近半年后再来索赔,感觉有违基本的诚信。”

彭丹的代理律师、北京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表示,“口头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要求所有协议都是书面协议,只不过在发生纠纷后要去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为了证明协议存在,他们提交了当时现场人士拍视频资料,“就是网上流传的那段视频。”彭丹一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证人均证实说当时原告一方说“没事,不用赔了”这样的话。“作为回应,彭丹当时也说了谢谢,他们彼此之间还握手言语和,从视频和证人的证言可以知道当时双方确实有过这方面的承诺”。另外,彭丹一方也对原告索赔的金额提出异议。

6月28日上午,北青报记者致电宝健(中国)有限公司询问此事,但暂未得到回应。

“互不追究”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豪车相撞双方互递名片”事件反转后,不少网友疑问:如果像彭丹一方说的那样,双方之前定下的“互不追究”的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承认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内容,那么此口头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就应按口头协议履行义务,互不追究责任。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拟针对此事故索赔提起诉讼,须先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先提起撤销口头协议之诉讼。

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当庭不认可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内容,那么就需要彭丹一方举证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比如:达成口头协议的录音、录像、证人等。如果彭丹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口头协议内容,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就不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既然此口头协议不成立,宝健(中国)公司一方就可随时起诉,宝健(中国)公司一方行使起诉权是妥当的。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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