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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冤案赔偿:应向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

原标题:国家赔偿后依法追偿应有章可循

由于有关国家赔偿后追偿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细化的规定和可操作性,导致有错在先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多难以被依法追偿,往往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就了事。这种追偿不到位甚至根本无从追偿的尴尬局面,折射了现有法律规范难以严格执行的弊端,也凸显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公告,自2019年5月15日起,国家赔偿金标准提升为每日315.94元。据《法制日报》报道,该公告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国家赔偿金的热议,而对国家赔偿后引发的追偿与追责,似乎并没有太多人关注。《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多起冤案被平反、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后,关于追偿都没有下文。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制度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必须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1995年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国家赔偿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公共财政为此买单的金额也逐年上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司法机关主动对冤案进行纠错,公共财政为国家赔偿买单的金额越来越大,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公共财政为国家赔偿买单后如何依法追偿的关注。

从法理上讲,国家权力因行使不当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了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损害后,由公共财政为国家赔偿买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但问题的关键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职不当所造成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赔偿后果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不能全部由公共财政为国家赔偿买单。

公共财政来源于广大纳税人的血汗钱,如果国家赔偿全部由公共财政买单,不但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有失公平,也让履职不当的国家工作人员逃避了经济的追偿,有悖“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基本法治原则。尤其是在不少冤案多因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所致的情况下,国家赔偿更不能全部由公共财政买单,而应依法向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否则,国家赔偿就会变成“纳税人赔偿”,让权力滥用者滋生“再严重的违法也不怕,反正有国家财政买单”的侥幸心理,甚至产生变相鼓励违法的效果。

实际上,法律对国家赔偿后的追偿一直是态度鲜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可见,国家赔偿后的依法追偿是于法有据的,只不过遗憾的是,由于有关国家赔偿后追偿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细化的规定和可操作性,导致有错在先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多难以被依法追偿,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对责任人员做出党纪政纪处分,以此一方面代替追偿(追责本是应有的程序,但追责不能代替追偿),另一方面回应舆论的批评质疑。这种追偿不到位甚至追偿根本无从进行的尴尬局面,不但折射了现有法律规范难以严格执行的弊端,也凸显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破解国家赔偿长期由公共财政买单而难以依法追偿的困局,必须让法律的刚性约束有章可循。对此,在立法修法需要假以时日的现实语境下,应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国家赔偿追偿的主体、权利义务、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以严密无隙、可供操作的法律规范,为国家赔偿后的依法追偿扎紧制度篱笆。如此才能避免公共财政无端为失职者买单的尴尬,进而倒逼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追偿的压力下依法履职、慎用权力,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国家赔偿的不良后果。(本报特约评论员)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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