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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孩遭父亲体罚超1小时死亡 其父不服判决上诉

原标题:6岁女孩遭父亲体罚超一小时死亡,其父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一件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蒋某认为其女儿不听话,采用体罚等方式对女儿进行教育,竟将女儿殴打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海南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据悉,蒋某户籍为四川,案发前与其父母和女儿一起租住在海南万宁市万城镇。蒋某无业,2018年7月21日案发当天上午,蒋某父母带着被害人蒋某蕊到外面打工。中午蒋某父母回家吃中午饭并把孙女蒋某蕊带回家。

吃过午饭蒋某父母需要继续外出打工,便交代蒋某一人在出租屋内照看其6岁的女儿蒋某蕊。在照看过程中,蒋某觉得蒋某蕊调皮不听话,于是决定采取体罚、打骂的方式教育蒋某蕊。当天14时许,蒋某开始采取罚站、捆绑等方式,先后用木棍、铁衣架、皮带等物持续殴打蒋某蕊的屁股、四肢、背部等身体部位。

其间蒋某蕊不停挣扎、哀求、求救,蒋某依旧殴打蒋某蕊,时间持续超过一小时。

后蒋某发现蒋某蕊身体出现异常,心跳和呼吸变弱,就抱蒋某蕊去万宁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蒋某蕊被送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时已没有呼吸和心跳,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蒋某蕊符合全身多发性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当天17时许,万宁市公安局接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报案后,立即派民警赶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将被告人蒋某传唤至万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该项权利与任何权利一样,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用殴打等严重暴力方式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蒋某用木棍、衣架、皮带长时间殴打未成年女儿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犯罪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当我们在讨论关注孩子心理健康,给孩子陪伴与自由,让孩子沐浴爱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时,还有很多孩子得不到温饱,得不到父母健全的爱,甚至还要遭受来自父母、监护人非人虐待。这样的案件看着让人心碎,父母这份职业不需要任何的考核就能直接上岗,这也正是其可怕之处。或许这是一个极端的案件,但希望广大父母引以为鉴,孩子将生命交付于你,这是一份多么厚重的恩赐,请你务必善待孩子。如果没有这个能力,那么请你务必三思,孩子不是生活的必需品而是奢侈品。

来源:南国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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