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时评:西亚斯招生事件暴露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问题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有不少山东考生报考了211高校郑州大学的部分专业,然而录取通知书竟然是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的。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有的学生家长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有的则因无法退档,只好去上学,却发现自己学的专业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如今,西亚斯国际学院已经脱离郑大成为独立的民办高校,家长们还是搞不明白,当年报考的郑州大学,怎么就变成了民办高校?
目前,二审法院郑州市中院驳回了家长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郑州大学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不规范,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因为虽然2018年底西亚斯学院脱离郑州大学,但其作出承诺,之前通过郑大来西亚斯就读的,依旧可以获得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书。这是符合招生和文凭授予的基本规定的。
但是,这起纠纷暴露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保障,以及合作办学从合作到“分手”对学生的权利维护问题。
舆论普遍质疑郑州大学是否涉嫌招生欺诈,从我国大学的招生规定看,在西亚斯国际学院独立之前作为学校的二级学院,没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其招生应该纳入郑州大学招生,可以安排在不同批次招生,也可用单独代码招生(有家长质疑为何西亚斯国际学院可在河南省用单独代码招生,用单独代码招生不意味着就是独立的学校,一所学校有几个招生代码是很正常的),只要招生进来的学生,是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培养、授予学校文凭,就没有什么问题。
西亚斯国际学院以郑州大学名义招生并无不妥,这也是很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共同招生方式。而有关“专业未经过教育部批准”,需要由高校主管部门回应,招生计划都要经过其审批后发布,大学计划内招生违规,是无法进行电子注册学籍的。西亚斯方面的问题已由法院判决指出,即不应该发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只能发郑州大学录取通知书。
但显然,家长纠结的不只是录取通知书,还有西亚斯从郑州大学独立出去办学的现状。虽然学生最终获得的还是郑州大学的文凭,但家长认为孩子读的实质是一所民办院校。这需要解决两方面问题,其一,家长认为西亚斯国际学院的师资力量和郑州大学相距比较远,如何保障文凭的“含金量”?其二,西亚斯国际学院独立出去,是合作办学的一种选择,但这不只是校方的事,也牵涉到教师和学生的利益,在学校办学变更中如何保障学生利益?
第一个问题,其实在当前的中外合作办学中都一定程度存在,有的中外合作项目质量并不高,却用母体学校为其背书,并收取高额学费。事实上,如果西亚斯国际学院维持原状,即便家长对师资、教学质量有意见,也不会引起多大关注。但说到底,民办身份和二级学院身份有本质差异吗?并没有。要解决这一问题,从根本上说,需要消除社会的学历情结,更多地关注学校(项目)本身的办学质量。否则,还会有不少中外合作项目,背靠母体学校招生、办学。
而对于学校办学变更,则要求高校在招生时应该至少满足考生的知情权,在掌握充分信息情况下,由考生进行选择。也许在校方看来,以郑州大学名义招生,再授予郑州大学文凭,学生和家长应该不会有多大意见,但这只是从学历角度看问题,而没有从培养、教育质量角度看问题。学生选择学校,当然还要看学校具体办学、教育质量,因此,如果学校在招生时,就已有“独立”的发展规划,理应告诉考生。我国各地的教育考试部门也要明确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有关报考风险提示。
概而言之,这起事件,核心问题不在高校招生违规,而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问题,以及考生对学校变更的知情权问题。归结起来,就是高校不能再以学历文凭来吸引考生报考,而必须重视具体的办学质量。而考生选择大学(以及中外合作项目),也不能只盯着学历看,需要综合考量,谨慎取舍。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