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明雇凶伤人案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李某明2013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结识了周某虎,两人出狱后,依然经常纠结在一起。后杨某某向李某明催债。一直与杨某某有过节的李某明也想教训下杨某某,便找周某虎雇人。
2017年杨某某嫁女喜宴当天,李某明电话告知了周某虎时间、地点。经过踩点确认后,周某虎等人趁杨某某打电话之际,带领多人持刀将杨某某砍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明分多次给周某虎十余万元,并两次让司机送周某虎等人去外省藏匿。
吉安中院审理认为,周某虎在李某明授意下,纠集多人持刀将杨某某砍成重伤,李某明、周某虎等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案发在杨某某嫁女喜庆之日,且在县城主干道公然持刀砍人,无视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感,应依法严惩。李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三缓五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周某虎等其余4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