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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卖家”租车转卖给“熟人”

武汉晚报讯(记者谭在龙通讯员朱凛睿陈冬)租赁轿车当作自己的车转卖给他人,还车时间到,便找借口将车开走,并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还买家车钱。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范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8月,范某冒充车主,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将自己租赁的一辆马自达牌阿特兹小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亲戚的同事邹先生。邹先生当即转账10万元结清账款。范某将车钥匙交给邹先生,让其把车开走,并承诺其他材料在过户时一并交付。

几天后,该车租赁即将到期,范某找到邹先生,以办过户手续为由将该车开走,并将另一辆租来的马自达汽车交给邹先生暂用。

当月25日,范某再次派人将车开走,称该车是找别人借的,现在该还了。想着范某是同事的亲戚,应该不会骗自己,邹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范某。没想到,此后范某屡次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愿帮邹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将车交给邹先生。

在邹先生追问之下,范某才说实话,并答应将10万元退还。可半年过去了,邹先生还是没有收到车钱,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于2018年8月将范某抓获归案。随后,该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范某为湖北洪湖人,43岁,无业,中专文化程度,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承办检察官提醒,车辆在交易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检查相关权属凭证,不要感情用事,掉进“杀熟”陷阱。比如在机动车买卖交易中,受让人必须查看机动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转让协议、委托授权、法律文书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如果对方无法移交此类证据证明其有权处分,受让人就应怀疑该车的来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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